今天是 2021年10月21日 星期四 上午 07:56:43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和市政府印發的《關于本市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充分發揮高級人才在產業發展中的引領作用,加快推動本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是指:
(一)經市軟件產業相關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企業;
(二)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當年度公布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的企業;
(三)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名單的企業;
(四)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認定的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企業。
第三條 (審核機構)
本市設立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組成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評審工作小組。市評審工作小組負責專項獎勵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各單位申請專項獎勵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專項獎勵人員名單和專項獎勵金額。
市評審工作小組可根據當年度專項獎勵申報和評審情況,設立專家組。專家組由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相關行業協會等單位的專家和學者組成,為評審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各區(縣)設立由信息產業、財政等主管部門組成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初審工作小組。
第四條 (申請條件)
申請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本市注冊成立兩年以上,且依法納稅;其核心團隊成員在本企業中連續工作兩年以上,且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企業經營規范,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良好的發展潛力,處于行業領域前列,近兩年營業收入平穩增長,連續盈利;
(三)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或者100億元以上,其中軟件和集成電路營業收入達到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上;
第五條 (專項獎勵時間和標準)
本辦法對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要求的核心團隊進行獎勵。
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獎勵其核心團隊500萬元;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獎勵其核心團隊1000萬元;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億元以上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獎勵其核心團隊2000萬元。
第六條 (核心團隊人數)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申報專項獎勵的核心團隊成員人數為5到10人;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申報專項獎勵的核心團隊成員人數為10到20人;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億元以上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申報專項獎勵的核心團隊成員人數為20到40久。
第七條 (專項獎勵資金來源和撥付)
專項獎勵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市級財政負擔40%,區(縣)財政負擔60%。
專項獎勵資金先由市級財政在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全額列支,其中應當由區(縣)財政負擔的部分,通過市、區(縣)兩級財力結算后返還市級財政。
第八條 (申報時間)
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符合專項獎勵條件的企業及其核心團隊,應當于當年度8月底之前,由企業向稅務登記地的區(縣)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并于下一年度4月底之前提交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第九條 (申報材料)
申請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及副本復印件或者集成電路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五)過去兩年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應交稅金表、審計報告復印件;
(六)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成員納稅證明。
第十條 (審核與撥付)
區(縣)初審工作小組進行初審后,于當年度9月10日之前將初審結果及企業申報材料提交市評審工作小組。
市評審工作小組進行復審并公示后,于當年度9月底之前,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度專項獎勵申報和評審情況,提出專項獎勵方案報送市政府審批。
市財政局根據經市政府批準的專項獎勵方案,將專項獎勵資金列入下一年度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下一年度,申報企業將經審計的年度報告提交區(縣)初審工作小組并經市評審工作小組復核通過后,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當年度專項獎勵資金預算,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至相關核心團隊所在企業,由所在企業按規定支付給核心團隊成員,并將實施情況報送市評審工作小組。
第十一條 (獎勵限制)
申請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的,同一年度內不得同時申請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設計人員專項獎勵,且所在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未申報過核心團隊同級獎勵。
第十二條 (誠信記錄)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審計、財稅等部門監督檢查。以虛報和冒名等手段騙取專項獎勵資金的企業,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專項獎勵,其不良信息記入征信系統。
第十三條 (法律責任)
對獲得專項獎勵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成員及其所在企業,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查。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追回已發放的專項獎勵資金,對相關情況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數字說明)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 (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和市政府印發的《關于本市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充分發揮高級人才在產業發展中的引領作用,加快推動本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是指:
(一)經市軟件產業相關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企業;
(二)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當年度公布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的企業;
(三)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名單的企業;
(四)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認定的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企業。
第三條 (審核機構)
本市設立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組成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評審工作小組。市評審工作小組負責專項獎勵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各單位申請專項獎勵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專項獎勵人員名單和專項獎勵金額。
市評審工作小組可根據當年度專項獎勵申報和評審情況,設立專家組。專家組由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相關行業協會等單位的專家和學者組成,為評審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各區(縣)設立由信息產業、財政等主管部門組成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初審工作小組。
第四條 (申請條件)
申請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本市注冊成立兩年以上,且依法納稅;其核心團隊成員在本企業中連續工作兩年以上,且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企業經營規范,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良好的發展潛力,處于行業領域前列,近兩年營業收入平穩增長,連續盈利;
(三)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或者100億元以上,其中軟件和集成電路營業收入達到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上;
第五條 (專項獎勵時間和標準)
本辦法對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要求的核心團隊進行獎勵。
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獎勵其核心團隊500萬元;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獎勵其核心團隊1000萬元;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億元以上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獎勵其核心團隊2000萬元。
第六條 (核心團隊人數)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申報專項獎勵的核心團隊成員人數為5到10人;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申報專項獎勵的核心團隊成員人數為10到20人;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億元以上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申報專項獎勵的核心團隊成員人數為20到40久。
第七條 (專項獎勵資金來源和撥付)
專項獎勵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市級財政負擔40%,區(縣)財政負擔60%。
專項獎勵資金先由市級財政在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全額列支,其中應當由區(縣)財政負擔的部分,通過市、區(縣)兩級財力結算后返還市級財政。
第八條 (申報時間)
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符合專項獎勵條件的企業及其核心團隊,應當于當年度8月底之前,由企業向稅務登記地的區(縣)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并于下一年度4月底之前提交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第九條 (申報材料)
申請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及副本復印件或者集成電路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五)過去兩年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應交稅金表、審計報告復印件;
(六)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成員納稅證明。
第十條 (審核與撥付)
區(縣)初審工作小組進行初審后,于當年度9月10日之前將初審結果及企業申報材料提交市評審工作小組。
市評審工作小組進行復審并公示后,于當年度9月底之前,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度專項獎勵申報和評審情況,提出專項獎勵方案報送市政府審批。
市財政局根據經市政府批準的專項獎勵方案,將專項獎勵資金列入下一年度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下一年度,申報企業將經審計的年度報告提交區(縣)初審工作小組并經市評審工作小組復核通過后,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當年度專項獎勵資金預算,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至相關核心團隊所在企業,由所在企業按規定支付給核心團隊成員,并將實施情況報送市評審工作小組。
第十一條 (獎勵限制)
申請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專項獎勵的,同一年度內不得同時申請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設計人員專項獎勵,且所在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未申報過核心團隊同級獎勵。
第十二條 (誠信記錄)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審計、財稅等部門監督檢查。以虛報和冒名等手段騙取專項獎勵資金的企業,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專項獎勵,其不良信息記入征信系統。
第十三條 (法律責任)
對獲得專項獎勵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成員及其所在企業,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查。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追回已發放的專項獎勵資金,對相關情況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數字說明)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 (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